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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立体化构想

作者:郑秀秀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5日

  职业安全卫生是一个国际通行的概念。根据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的定义,职业安全卫生是指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同义词是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是与上述目标、价值、机制、关系、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教育。这种教育需要在教育环节、教育关系主体、教育机制和教育内容各个方面进行总体化安排和立体化设计,由此形成立体化教育模式,如此才能获得良好的、持久的绩效和效益。

  教育的环节

  职业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工作,目前主要在已经就业和即将就业的普通劳动者群体中进行。对于即将就业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学生,这些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极为欠缺,甚至阙如;社会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也缺乏稳定、高效的机制。即使存在相关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也相对粗疏、简陋。

  在已就业劳动者群体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受制于时间、场所、方法、经济成本、组织资源、劳动者就业压力等多要素的制约,基本属于被动型、补救型的教育培训,其效果通常不佳。且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在总体上相对落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明显不对等状态,劳动者对于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内部公共管理事务,缺乏制度性参与和民主性决策的渠道,“过分”强调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可能妨碍用人单位的某些利益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抵制或者否定,因而劳动关系订立后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是缺乏劳动者自主性、主动性的,其绩效难免低下。

  与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中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相比,学校阶段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具有若干优势:不受用人单位的利益制约;较为彻底地对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权利、机制和责任进行传播教育,具有深度和广度;受众精神相对自由,能够主动参与、积极互动。

  讨论职业安全卫生学校教育的比较优势,并非否定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中相关教育培训的其他优势。后者具有针对性、现场感、说服力等方面的优势。本文试图论证的是,学校相关教育的优势能够弥补现行相关教育培训模式的诸多缺陷,可以优化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教育模式,丰富教育方法,提高 的效益。

  据此,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环节应当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在保持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教育的优势和成效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学校相关教育和社会相关教育的模式,形成“学校—单位—社会”的流程化、全方位的教育环境、互动模式和影响氛围。概言之,比较合理高效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应当是学校教育、职场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三环节的紧密结合。

  教育关系及其主体

  根据法学中的法律关系原理、社会学中的社会行动、社会互动的有关理论以及教育学中的教育参与理论,可以把教育关系解释为教育行为的实施者、接受者和相关的受影响者之间,因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活动,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组织和行为关系。教育关系的核心主体,是教育的实施者和接受者。

  普通性、常规性的教育,以知识的传授、技能的培养、素质的提升为目标,教育关系主体通常具有较为明确、具体的权益限定,不具备显著的扩展性和公益性。但是,与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知识、技能和素养有关的教育,则具有显著的扩展性和公益性。因为职业安全卫生所涉及的利益、权利、义务,涉及到生命、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等基本人权层面的权益,具有极高的吸引力和关注度;这些权益和问题,不仅与职业关系、工作场所的参与者、行动者有关,而且与他们的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社会成员存在直接关系。借助管理学、经济学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给出清晰的说明。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能够在范围广泛的主体中,得以有效传播、深入影响,形成显著的场域效应。

  据此,我们有必要研究教育关系主体的关系、圈层、场域、权利和义务、教育机制等方面的多元化、合理化、模式化等问题。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即广义的教育关系主体,可以按照是否因教育义务职责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标准,分为核心圈层主体和普通主体两部分。相应的教育关系,也可以分为核心性、义务性 关系和普通性、公益性 关系。核心圈层主体,主要是基于义务职责所实施教育行动的实施者和这种教育行动的直接接受者。基于法定的、约定的义务和职责,对劳动者和未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主要是企业、学校和政府;直接接受这种教育的人主要是已经就业和即将就业的人群。对于核心圈层的教育关系主体,需要强化教育实施者相关的义务、职责和法律责任,对义务和职责主体实行明确、合理、严格的指引和约束;对于受教育者,需要明确其权利、强化其受教育的义务。普通主体中,教育者主要是不基于相应的法律义务或职责,而是基于道义、公益动因而参与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各种公益性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受教育者既包括已经就业的劳动者和即将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劳动者的亲属和普通的社会成员。

  笔者认为,对于核心圈层的教育关系,需要以法律制度进行更加明确、高效的规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指引、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我国目前部分地区、行业或单位存在的 落空、渎职的现状,必须强化对相关主体的硬性约束。对于普通性、公益性的教育关系,需要给予更多的鼓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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