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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立体化构想

作者:郑秀秀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教育的内容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内容,有必要进行学科性、功能性的划分。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危险、疾病和防护之类的知识、信息和技能,多属于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理性、心理学等学科,相关教育所承载的主要是技术性功能。笔者称之为第一类安全知识。与职业安全卫生的目标、价值、权利、机制、行动有关的知识、信息和技能,多属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领域,相关教育所承载的主要是权利意识培养、行动能力的提高。笔者称之为第二类安全知识。现在,对于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内容的研究,人们一般多关注的是技术性问题。对于相关的权利、机制、素质的教育,缺乏系统、深入的探讨。

  应当承认,技术性内容或者第一类安全知识,作为 的传统性主体内容,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这种内容对于形成高度自觉的职业安全意识、较为完备的知识、较为实用的技能,具有基础性作用。换言之,对于职业关系、生产场所中的各种危险、致害问题的合理恐惧、高度警惕,以及深入本能层次、无意识层面的预防、治理、避让等行动能力,需要以扎实、系统的技术性教育为基础。例如,初中化学中所传授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知识,由于学生接受传播时年龄小而记忆牢,就利于形成上述知识、意识和能力。

  但是,对于已经或即将成年的劳动者,仅传授技术性的安全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系统传授上述第二类安全知识,以形成健全的公民素养和现代劳动者所必要的权利意识、行动能力,从而更加主动、合法、高效地介入职业安全卫生关系,履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促进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在微观、宏观各个层面的改革和进步。

  第二类安全知识,虽然在内容上比较宽泛,但具有清晰的逻辑和架构,且能够与法治教育、公民教育结合起来。这种逻辑架构是:权利—制度—机制,以及所形成的立体化社会运行模式。

  权利层面的教育,需要把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人权、法律权利、利益,对具体的权利主体和扩展性的社会权利主体,进行有效传播。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在我国参加的人权公约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属于生命权、健康权等基础性人权,在权利体系中具有极高的位阶。我国宪法和有关部门法,均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权利、福利,对国家有关的具体公共政策和制度安排,进行了指向和约束,对于劳动者的人权给予了法律保障。职业安全权利,是一个集合,包括了紧急避险权等诸多具体权利。据此,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必须明确:职业安全卫生是劳动者的人权和法律权利,对应的是用人单位、政府和国家的义务、职责。

  制度和机制层面的教育,需要把主要法律制度、主要调整机制,以及相关的技术、技能,准确、全面的传播给受教育者。例如安全成本投资制度、危险评估和检测制度、危险报告制度、劳动者单方决定避险和责任豁免制度,以及三方协商机制、举报控告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

  教育的立体化模式

  应当承认,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在环节、关系、内容诸方面,在系统性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在职业安全卫生面临严重挑战的情况下,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系统性、立体化教育模式。

  教育的环节,应当从现行的单一性的职业场所教育模式,向学校教育和职业场所教育为核心环节、社会教育等任何关联性或扩展性教育为必要补充环节的全程、全民教育的模式。在教育关系和主体义务职责的安排方面,应当按照法律义务和责任,界定义务性 和公益性 ,实现差别性调整。教育的内容,作出第一类知识和第二类知识的合理划分,并且在第二类知识的传授、深化方面,给予较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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