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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3日
遭不适当的待遇。

  3、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获得:(a)关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此种化学品的有害成份、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的资料;(b)标签和标识包含的资料;(c)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d)本公约要求加以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

  4、在某种化学混合物的成份的特殊性向竞争者透露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雇主在提供上述第3款要求的资料时,可以根据第一条第2款(b)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方式对该种特性予以保密。

  第七部分 出口国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事实和原因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品的国家。

  第二十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二十一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二十三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年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呈记。

  第二十五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六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a)如新修订公约业已生效,尽管有上述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会员国对新修订公约的批准应立即构成对本公约的废止。(b)自新修订公约生产之日起,本公约应立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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