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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3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据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例外。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一要依据包括本法在内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执法。二要依据依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三要依据职责进行,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
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本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定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自己的权力。二是对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突出强调对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考虑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是否客观、公正事关能否有效防治职业病,对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有客观公正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真正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的行政措施
    为了确保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执法手段不足措施不够有力的情况,本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调查取证。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相关情况,依法取得相关证据。
2、查阅、复制和采集样品。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采集相关的样品;查阅、复制后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比如要求停止没有防护设施的作业等。
二、采取行政措施应依法进行
    本条规定的行政措施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具有强制性。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上述行政措施,要依法进行,比如依法出示相关证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采集样品必须符合要求,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相关的样品,不得任意扩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等。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况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为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况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述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这项规定有一个限制,就是停止的作业必须是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不能停止其他的与此没有关系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本项规定也有一个限制,就是封存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是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不相关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封存。在封存过程中,可以就地以张贴封条的形式进行,并要求不得随意启封和移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相关的“材料和设备”移至安全地区进行封存。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比如要求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将相关现场封闭并要求有关人员不得入内等。与此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对受害人员的应急救援;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认定并依法上报。
    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上述临时控制措施,一定要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一是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比如已经导致有关人员发生急性中毒或者死亡等。二是有证据证明危害状况可能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比如,经过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有毒气体和化学品泄露、放射源丢失,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等。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本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目的是及时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尽可能避免和减轻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带来的损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因此,当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后,如事故已妥善处理,危害因素已得到控制或消除,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不再具备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控制措施。同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以消除不安心理,恢复正常作业。
第五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
一、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监督执法证件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通过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统一制发的表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和权限的证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目的是表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被监督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不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保守相关秘密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属于国家公务行为,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等特点,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枉法。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维护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保守相关秘密:
1、忠于职守。忠于职守就是忠实于所担负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工作要兢兢业业。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属于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人员,忠于职守是最基本的要求,其必须具备这一素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本职工作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2、秉公执法。秉公执法就是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这也是一项基本的要求。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3、遵守执法规范。遵守执法规范就是严格按照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执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自尊、自重、自爱的情操,正确对待人情、金钱、名利,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不徇私情、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坚持真理,光明磊落。
4、保守相关秘密。保守相关秘密就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等依法履行保密的义务,不得将其泄露给与执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以维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检查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一、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单位的义务
    本条规定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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