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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3日
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或者变更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未告知是指不告知、告知虚假的情况或者不告知最为关键重要的情况等。告知应当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向每一个劳动者如实相告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检查有助于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者、健康受损的劳动者,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对劳动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同时,也便于分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因此,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有:
(1)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
(2)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4)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包括不告知或者告知虚假的检查结果或者不告知最为关键重要的检查结果的。
二、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是指在给予警告处罚时,可以同时给予罚款处罚,也可以只给予警告处罚而不给予罚款处罚。警告处罚是违法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法作出警告处罚。是否给予罚款以及给予多大数额的罚款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违法事实决定。如果决定并处罚款的,罚款幅度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九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如下几种违法行为: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只要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有一项超标,就应当给予处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仍不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治理的等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处罚。其中,仅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以及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两者中有一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均构成违法。违法情节严重主要表现为:如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而未提供或提供不合格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仍未提供或提供不合格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等。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
(1)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检修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
(3)不能保持正常运行的;
(4)不能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主要表现为:因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失灵或无效使危害状态无法消除或扩散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仍未改正的等。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有:
(1)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由未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检测、评价工作的;
(3)进行的检测、评价项目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4)未定期进行检测、评价的;
(5)串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虚假的检测、评价的等。违法情节严重主要表现为:因未进行检测、评价而不能及时发现危害状态致使危害后果无法挽救;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仍未改正的等。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本款处罚的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治理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行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仍然严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导致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属于违法情节严重。
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表现为: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未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的诊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等。属于情节严重的表现主要有:由于未按照规定安排诊治而导致病人病情加重或者伤亡的;未安排诊治的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的等。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表现为:未采取任何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不报告的;未在法定的报告期限内报告的;未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等行为都属于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立即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经过合理的应急准备时间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就被实施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表现主要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十分严重的;未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导致本可挽回的损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等。
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未按照规定是指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说来,违法行为是指以下行为: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仅有警示标识或仅有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未使用中文、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内容有严重瑕疵等。情节严重的表现主要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仍不改正的等。
9、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依据本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等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职权,任何行政相对人都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义务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的;发生过几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等属于违法情节严重。
二、本条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2、经过上述处罚后,被处罚人仍未按照责令限期改正的要求进行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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