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管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3日
却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立法漏洞,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 本条的违法主体与第七十一条的违法主体相反,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或者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本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并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可以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活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本条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
1、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活动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有具体分类,超出资质认证,是指从事了上述活动中未被批准的活动或者未被批准的活动类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也有具体的服务项目分类,医疗卫生机构超出批准范围,是指从事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中未被批准的医疗服务类别或者具体医疗服务项目。
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本法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职责主要有: 
(1)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本法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职责主要有:
(1)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2)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不当的,都属于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的证明文件主要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作为有关证明的出具者,有义务出具客观真实的证明文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指:
(1)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而出具报告的;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报告的等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指:
(1)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活动而出具医疗证明文件的;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医疗证明文件的等行为。
三、本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本条规定了对单位的行政处罚和对单位内部人员的行政处分两种行政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所得的有无、具体数额的多少和情节是否严重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不同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在处以前三种处罚中相应的处罚的同时,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取消资格是行为罚或称能力罚的一种,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被取消资格前所允许的活动的处罚形式。这是一种严厉的处罚,应该在违法行为确实已经到了不可能正常行使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所确定的权利的情况时,才作出这种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本法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因此,该种处罚主体只能是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违法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行政责任的追究。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定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禁止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违法主体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的专家组成。因此,本条违法主体是对职业病诊断进行鉴定的专家,为鉴定工作提供辅助性服务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内。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可能成为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当事人。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可以是当事人主动给予的,也可以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暗示、威胁、引诱等方式主动索取的。对于无法拒收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应当上交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由卫生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