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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5日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的建设项目为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应由取得乙级以上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应由取得丙级以上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提交申请资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两份。

 

  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包括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修改说明。

 

  第十一条 预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评价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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