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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5日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评价报告结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设计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部分);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两份。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行政审查结论。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从北京市卫生局或卫生部专家库抽取,一般由35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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