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管理>>正文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5日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还应包括专家结合的现场与评审意见及相关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六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当场或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审查意见后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同意的,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批复的同时,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批复的同时,应将批复文件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