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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5日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本法的具体管理行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计划应当有目标、指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考核评价方法等,并按计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计划的落实。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也是避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重要环节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才能保障其义务的履行。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理、病人救治、财产保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这些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本条所规定的“有效”是指:设施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设施符合特定使用场所职业病防护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能阻断、吸附、衰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达到消除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损害或影响的目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的替代原则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进行技术改造、工艺改革以及选用原材料时,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通过采用无危害、低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替代原有高危害落后生产方式,逐步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有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由于其自身的特征、条件等原因,使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难以治理或不能治理,或者治理成本很高,只有通过采用新的技术、新的工艺和新的材料,才能达到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目的。如水泥厂立窑生产工艺,其水泥尘的危害程度就难以消除或降低,其根本的治理措施就是采用旋窑生产工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这是治理某些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
    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劳动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发展而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操作技能和相应的劳动生产工具和其他物质设备,以及生产劳动的工艺过程或作业程序、方法。工艺,是指劳动者利用生产工具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或处理最后使之成为产品的方法。材料,是指来自采掘的原料和经过加工的材料即原材料。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劳动经验的积累,而不断开发、研制出来的。用人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应当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结合自身的特点,逐步地寻求并采用无害或危害小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代替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材料。如用矿渣棉、纤维棉代替石棉,用无氰电镀代替有氰电镀,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发出强噪声的设备,采用隔离式操作,仪表遥控和自动化控制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的规定。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是劳动者实现职业卫生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只有用人单位充分告知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才有可能真正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拥有职业病危害的信息是不对等的,用人单位全面掌握原材料、工艺、技术、设备等的有关信息与知识,掌握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状况及相关防护知识,处于强势、主动地位,相比之下劳动者对有关信息了解较少,处于弱势、被动地位。没有用人单位进行告知,劳动者职业卫生的知情权就很难实现。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这是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之一。本条规定的醒目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固定位置;劳动者经常活动必经之处;显眼、视线易及、没有任何遮拦。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警示告知是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另一形式。在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于经常或偶然在这些场所工作的劳动者起到时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是非常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是指可能对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或潜在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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