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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5日
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病人诊疗、康复费用及伤残的社会保障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遇到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补偿性和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等特点。目前,我国在工伤社会保险方面主要适用的是1996年由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用人单位出资,解决职业病病人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本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保险。
    本条规定的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包括接受诊断、体检、实验室检查、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住院治疗费用,以及在接受治疗期间必须享有的生活费用和康复费用。
    本条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医学康复,是康复首要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使残疾者全面康复的基础;职业康复,是为残疾者考虑工作和职业问题的有关措施之一,它包括就业咨询、就业能力测定、就业前的职业教育与训练、就业安置等工作,最终使伤残者能切实达到从事某项适合本人能力的工作岗位。因此,职业病康复是从体能上、心理上启发并训练残疾者对工作与就业岗位的积极心态和正确的自我价值认识;教育康复,内容包括对智力、能力、听力语言残疾者所进行的特殊教育等。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释义] 本条是对职业病病人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劳动者交纳工伤社会保险费而建立,用以解决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遇到意外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目前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 ,其补偿能力依据收取的工伤社会保险费用及其支付能力而确定,也就是说,工伤社会保险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劳动者因罹患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害。因此,当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玩忽职守、不讲科学冒险蛮干,造成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时,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有权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的这种正当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先用人单位与最后用人单位的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因此,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其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如果劳动者因原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因原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劳动者另行就业的,应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其劳动者的工伤社会保障。如果因劳动者辞职变更用人单位或因工作调动而变更用人单位的,最后的用人单位能证明其劳动者所患职业病是原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该劳动者的工伤社会保障。本条规定虽然加重了最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但是对有效保护职业病患者是有益的。同时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时应当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规定。
一、职业病病人是在职业活动中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他们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伤残后应当依法得到国家的救济,这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为了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本条进一步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本条规定的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情形比较复杂,有的法律主体资格存续,有的发生权利义务转移,有的法律主体资格被注销。为了保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及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两项义务: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者,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及生活补偿等。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根据这项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存续的,其责任义务不变;发生权利义务转移的,应当在合同中定明各自的责任;法律主体资格被注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病人必要的救济,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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