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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5日
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应在十五日内报告,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
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并指定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
4、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省级机构应按《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要求,填报《职业病年报表》和《尘肺病年报表》。
5、卫生部指定的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三、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成卫生监督机构,会同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即赴现场调查,进行现场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2、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见本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3、根据现场调查,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进行应急健康体检和必要的住院观察;
4、对违反本条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者,依据本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应依据本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采取相应调查核实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的规定
    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是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本条规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及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职业病报告办法》及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报告管辖区域内所发生的职业病病例,做好现场调查表的填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本管辖区域内职业病报告责任人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单位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职业病的漏报、误报、瞒报或拒报现象。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的规定
一、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方及其权利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劳动者及其有关用人单位。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部门是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县卫生局。这样规定,既给予当事人获得救治的机会,也便于当事人就近主张权利。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组织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鉴定申请书,包括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
2、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
3、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责成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移交鉴定诊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进行两级鉴定,即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对设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省级鉴定委员会再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有利于集中相关专业的专家。鉴定程序一般包括:
1、审核申请鉴定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并受理;
2、组织鉴定取证,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对诊断争议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应当强调指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属于技术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鉴定要求及鉴定费用的规定。
一、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定委员会按照以下办法产生: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2、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3、需要对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时,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所谓相关专业的专家库是指: 
1、职业中毒诊断专家库;
2、尘肺病诊断专家库;
3、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专家库;
4、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专家库;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家库。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立职业性眼、耳、鼻、喉、口腔及皮肤疾病诊断专家库;职业病病理诊断专家库等。根据诊断鉴定的需要,鉴定委员会还应吸收相关学科如呼吸、血液、神经等方面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二、专家库专家条件:
    依据本法修订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聘入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的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2、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熟悉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卫生法律规范;
4、执业行为规范,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质要求。
三、鉴定要求及鉴定费用
    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定,鉴定委员会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诊断鉴定应以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为技术依据;
2、诊断鉴定应以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为鉴定行为规范。
    为了保证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费一般包括:必要的鉴定取证费,如工作场所调查、劳动者体检、实验室检查;鉴定资料费;鉴定专家会议审议费以及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执业规范和人民法院受理有关职业病诊断争议案件,选取鉴定专家的规定。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这里的“职业道德”是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在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的职业活动中应具有的和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就是其职业道德的体现。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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