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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浅谈

作者:中国职业病网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29日

   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l600万家,受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已超过2亿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同时,随着产生职业病的环境在不断扩大和转移,加上职业病患者在社会上的频繁流动,新旧危害重重叠加,职业病的危害及其负面影响已达到不容忽视的程度,给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如何使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达到既能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又能促进企业良好发展的目的,这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就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谈点粗浅看法。

  1. 职业危害现状

  根据国家职业病报告不完全统计,1999年卫生部收到急性职业中毒报告218起,中毒人数759例,事故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病死率均比1998年有较大幅度增长。特别是1999以来,重大、恶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连续发生,有些事故一再发生,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在这个特定时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法律真空和管理薄弱环节。如放射源管理、有毒化学品和有害工业原材料的管理等都存在许多问题。

  (2)政府执法监管力度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违法者有可乘之机。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因而未形成合力,实际效果与预期的目标相差太大。由于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之间未能够很好的密切配合,不但为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而且有时会引起企业的极度不满,甚至会拒绝正当的监督监测。有时管理部门之间还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监督部门的形象,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仍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不少国内外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难以实施。

  (3)法制观念淡漠,有法不依与法盲并存。特别是小企业(集体、私营、三来一补、个体工商户)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严重存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由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得不深入,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领导以保护企业为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人为设置种种障碍,使得正常的职业卫生监督与监测工作难以开展。企业领导职业卫生法制观念淡薄,其经济观念掩盖冲淡了对职工健康保护的法制观念,抽减防尘、防毒资金,取消卫生防护设施,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另一方面又普遍存在对法律的无知,这也是造成有法不依的一个重要原因。

  (4)存在侥幸心理,忽视预防措施,不按要求配备、使防护设施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公众社会的事故预防意识薄弱,缺乏识别和避免危害的基本常识和救生技能。

  2. 职业卫生管理对策

  2.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要接轨

  由于各企业所在地区改革的进程不一,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出现了多样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的职业卫生职能管理由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企业不再设专业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监测均委托地方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完成。

  (2)企业的职业卫生职能管理由企业的卫生处负责,企业也不再设职业病防治机构,日常工作交给地方,但由于这样的企业内部多还留有一定的医疗力量,有些日常工作(如体检等)还是由企业医疗机构完成。

  (3)企业除有职能部门外,设立专业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企业内部的职业病诊疗、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4)还有的企业将过去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压缩成一个科室并归属企业综合医院。还有的企业与地方一样,也成立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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