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各级政府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要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要接轨。这仍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但是有3个原则必须坚持:
(1)企业必须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
(2)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无论其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如何都应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相应的资质。
(3)政府必须加大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模式的转变、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去留、职业卫生资源的优化组合等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精神进行处理和解决。
2.2加大普法力度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作为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工作来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使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断增强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提高工人卫生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3开发领导层
通过开发领导层,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正确认识招商引资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发展经济与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关系、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高认识,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当地职业危害问题。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卫生、劳动、乡镇企业管理、工会、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存在重大职业危害及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那些工艺落后、生产条件差、防护措施不落实、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彻底关闭,从根本上治理职业危害。
2.4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
企业要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的危害的建设项目要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认真落实有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从源头上抓起,对现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采用隔离式操作,密闭和机械排风等技术加快改造;对存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三合一”(生产车间,仓库,生活三合一)的生产作坊要坚决关闭,对职业卫生条件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企业要停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并要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适宜防护技术。
2.5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首先要各级政府牵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培养一批优秀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员,各级财政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职业卫生的执法力度和质量,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依法履行向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成熟和完善,需要企业管理者素质的提高,需要劳动者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执法、管理部门的真抓实干。只有这一切都落到了实处,我们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才能逐渐步入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