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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促进石油化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都要做好职工上岗前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体检

  周期按卫生部卫监发[1997]第60号文件执行,在该文件中有害作业种类未作规定的,按集团公司《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也应遵照执行。

  第五条 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第六条 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体检结果登记表和处

  理意见书,转交受检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工种不适者,要予以调换。

  第七条 职防部门要将体检结果填入职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 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第九条 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

  调查、评价。

  第十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体检时,必须对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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