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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服务与职业病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20日

  (3)生物性有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危害

  存在于生产工作环境中危害职业人群健康的致病微生物、寄生虫及动植物、昆虫等及其所产生的生物活性物质统称为生物性有害因素。如从事畜牧业、兽医、屠宰、牲畜检疫、毛纺及皮革等职业人群感染炭疽所致炭疽病、或布氏杆菌所致布氏杆菌病在疫区从事林业、勘探、采药的职业人群,以及进驻森林区的部队人员有机会接触或感染森林脑炎病毒所致森林脑炎;以及医护人员接触患者引起细菌、病毒性感染,等。农民、井下矿工、下水道清理工以及海边娱乐场的工作人员等有较多机会感染钩虫病,等。

  (4)不良生理、心理性有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危害

  1)不良职业性生理因素: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人体工程问题而出现的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所致的健康损害有强制体位所致疾患,个别器官紧张所致疾患和压迫及摩擦所致疾患等。

  2)不良职业性心理因素:当职业或工作的需要与作业者的完成能力、适应能力和认识之间出现可察觉的不平衡时。作业者可因此产生不适应的心理和生理反应,此时的社会心理因素成为一种工作中的社会心理不良刺激,称之为不良职业性心理因素。由于工作或工作有关的社会心理因素刺激所引发的紧张称为职业紧张(occupational stress),它是在工作要求与工人的能力、资源不平衡或个体需求不满足时出现,并产生的有害的生理与心理反应。

  3. 职业卫生服务

  (1)职业卫生服务的概念:职业卫生服务(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OHS)是以保护和促进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全部活动。它要求有关的部门、雇主、职工及其代表,创造和维持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使工作适合于职工的生理特点,从而促进职工的躯体与心理健康。

  (2)实施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

  ①保护职工健康,预防工作中的危害(保护和预防原则);②使工作和环境适应于人的能力(适应原则);③增进职工的躯体和心理健康以及社会适应能力(健康促进原则);④使职业危害、事故损伤、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治疗与康复原则);⑤为职工和家属提供全面的卫生保健服务(全面的初级卫生保健原则)。

  (3)职业卫生服务的核心内容:

  ①工作场所的健康需求评估;②职业人群健康监护;③健康危险度评估;④危害告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⑤职业病和工伤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⑥实施与作业者健康有关的其他初级卫生保健服务;⑦职业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

  4. 职业人群健康监护

  (1)职业人群健康监护的概念:职业人群健康监护(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对职业人群健康状况的各种检查以及系统、定期地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有关健康资料,掌握职业人群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并连续性地监控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等的分布和发展趋势,以便适时地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内容包括接触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境监测、接触评定)、医学监护和信息管理。

  (2)医学监护:对职业人群进行医学检查和医学实验以确定其处在职业危害中是否出现职业性疾患,称为医学监护(medical surveillance)。包括:①就业前健康检查(prPemployment health examination);②定期健康检查;③离岗或转岗时体格检查;④职业病的健康筛检。

  (3)职业环境监测(occupatio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是对作业者作业环境进行有计划、系统的检测,分析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因素的性质、强度及其在时间、空间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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