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焦化生产是为钢铁冶炼提供焦炭的生产工艺过程,具有冶金和化工生产的双重特点,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职业危害。探讨这些职业危害的分布特点及严重程度,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与控制体系,对指导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做好冶金焦化生产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方法与内容
采用回顾性调查方法收集以鞍钢为主,包括武钢、本钢等冶金焦化生产的工艺、生产活动、有关的原辅料使用及其历史测试数据。调查内容包括:①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及其存在部位;②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③职业病防治管理现状;④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
2 结果
2.1 职业危害及存在部位
冶金焦化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焦炉逸散物、苯及苯的同系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气、氰及腈类化合物、吡啶、二硫化碳、酚、萘、沥青等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辐射、粉尘、噪声和振动等不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因素,特别是焦炉逸散物和有毒有害气体。焦炉逸散物、一氧化碳、硫化氢、高温和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存在于炼焦的主体工艺包括炉顶装煤、炉侧的推拦焦和熄焦生产过程。一氧化碳除在上述部位存在以外,炉底及煤气通道等处均可能存在泄露的危险。其他毒物存在于各自的生产过程之中。噪声主要存在于煤气鼓风机、空压机、各种工业泵及其他机械设备等生产部位。振动主要存在于粉碎机的振动筛。
2.2 职业危害程度
粉尘危害主要来自原料配煤和炼焦两车间,其危害程度最高为Ⅱ级危害,仅发生在四炼焦的滚筛操作室,大多数作业岗位粉尘危害处于O级、Ⅰ级危害,主要分布在原料配煤车间的送煤皮带交接处和炼焦车间的扫炉盖岗位和滚筛或震动筛的操作室。冶金焦化生产的毒物危害最为严重,多在Ⅱ级危害以上,许多岗位达到Ⅳ级危害,毒物种类以焦炉逸散物和沥青为主。焦炉逸散物危害发生在炼焦车间,达到Ⅳ级危害的岗位(工种)有煤车司机、扫炉盖、测温、调火、热修瓦工,沥青焦油车间,Ⅲ级危害的岗位有上升管岗位;沥青危害主要发生在焦油车间,主要岗位(工种)的危害均达到Ⅳ级,如:蒸馏工、导油工、沥青机、沥青成型和挖油岗位。
2.3 职业病危害特征
焦化生产常见的职业病危害有焦炉工肺癌、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苯及苯的同系物急慢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和萘、酚和吡啶中毒等。焦炉工肺癌、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主要发生在焦炉(包括炉顶、炉侧)生产过程;其他毒物的中毒主要发生在相应的副产品生产区域。
2.4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控制
冶金焦化生产由于存在上述职业危害的特点及分布,依据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初期应注意如下问题。
2.4.1 选址与总体布局2.4.1.1 选址原则 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区域内。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禁止在引用水源的上游建厂,厂址边界至居住区边界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了其最小距离。
2.4.1.2 总体布局 ①平面布置: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漱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与生活区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最大的炼焦、焦油等车间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高噪声车间和低噪声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尘车间和产毒车间分开,避免相互影响和污染,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应充分体现有害与无害设备(或区域)相分离的原则。环境洁净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以及生活辅助设施,应布置污染源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产生大量煤尘、烟尘、有害气体的车间,应布置在生产厂区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精苯车间应布置在厂区外围,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产生较大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低洼地带或厂区边缘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带;产生振动和噪声的煤气净化车间墙体应加厚,隔音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应符合隔音吸声要求。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带,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得小于45度。对于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在同一厂房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下风侧。
采用局部排气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煤气净化用槽应靠近车间的外墙。产生噪声的鼓风机或各种泵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一端。②竖向布置:有多层建筑的厂房内,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应布置在底层,产生高温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则应布置在高层。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