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管理>>正文

冶金焦化生产的职业卫生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2日

  2.4.2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①防尘、防毒:产生粉尘、毒物的炼焦车间炉顶炉盖、炉侧炉门应加强密闭。装煤车与炉盖之间在装煤过程中应安装通风除尘设备,尽量采用自动化密闭操作。熄焦过程、备煤过程应加强湿式作业。
  皮带运煤或运焦过程中具有落差的皮带交接处应安装通风除尘设备或采取湿式作业。产生毒物的回收车间、焦油车间、精制车间等作业场所,应安装通风、排毒设施。使上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毒物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②有害物理因素控制:防暑对车间厂房、高温热源、车间的通风换气及其车间、吊车室、休息室或特殊作业场所等工作地点气象条件的具体要求详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防寒的具体条件和噪声、振动、电离辐射的防护以及人工空气调节对生产车间及辅助用室的具体要求参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相关内容。
  2.4.3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冶金焦化厂的炼焦车间、焦油车间、回收车间、各种精制车间等均存在多种如焦炉逸散物、沥青、苯、酚、吡啶等多种高毒物质,这些车间的生产卫生室应符合车间卫生特征分级Ⅱ级标准的基本卫生要求,其他辅助用室无特殊卫生要求。具体要求参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4.4 卫生防护设施
  ①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的生产设备,如焦炉、各种塔槽等室内易于泄漏的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②各种局部机械通风系统各吸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需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通风排毒、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③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有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措施,并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使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④防高温、防潮湿、防寒、防恶臭措施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规范执行。⑤车间采光照明应分别按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⑥设计中应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当使用循环风时,进风需经净化,进风中粉尘或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该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或易挥发性物质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各种塔、槽阀门等处,必须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通风设施。

  2.5 控制体系与技术
  2.5.1 危害因素的控制水平
  上述冶金焦化行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列于表2。有关高温与噪声的职业接触限值详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5.2 监测体系
  监测体系主要是指作业场所的监测和职业性健康监护两大体系。作业场所的监测体系包含了车间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因素与监测指标的选择、监测频度的制定等及其监测数据的使用与 。职业性健康监护体系主要指对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进行的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与健康维护体系,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与维护体系。
  2.5.2.1 作业场所 ①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如条件允许最好采用个体采样器进行全班8小时全程监测,也可用定点监测。具体布点原则参见《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②检测指标的选择依据职业危害因素的辩识及职业危害程度,冶金焦化生产可把焦炉逸散物、苯及同系物、一氧化碳、氨、吡啶、酚、萘、焦炉逸散物、煤焦沥青挥发物、高温、粉尘和噪声作为冶金焦化生产的日常监测指标。若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时,应考虑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③监测频次/周期,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包括:粉尘、毒物、致癌物、高温、噪声等)的实际危害程度,按其危害程度分级结果(如0、Ⅰ、Ⅱ、Ⅲ、Ⅳ级),将焦化生产关键控制因素的监测周期按其危害程度级别分成每个月测定一次(危害程度为Ⅳ级)、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危害程度为Ⅲ级)、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危害程度为Ⅱ)和每年测定一次(危害程度为0、Ⅰ级)。
  2.5.2.2 健康监护 各岗位或工种的健康监护指标可按上述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相关检查内容和周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和监护。
  2.5.3 采取措施对于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应从法律措施、组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卫生保健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五个方面采取防护。个别急性中毒事故应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2.5.3.1 法律措施 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并制定了一整套相关的配套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规范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企业法人、劳动者三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有效的防护设施及配套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这些法律规定,为职业病危害的防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