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粉尘防治
第一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含选煤厂、建井单位,以下同)主要职业危害。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
2、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峒室及钻场,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督落实。
3、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
第五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第六条 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内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 外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保证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否则必须停机。
第七条 综掘工作面应配备湿式除尘风机。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保证除尘风机正常运行,确保除尘效果。否则,不得开机掘进。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安设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应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并保证水压、水量和雾化效果。爆破、出煤和移架等作业产尘较大时,必须使用水幕净化风流,无净化水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业。
第九条 液压支架和综放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不得作业。
第十条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落实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冲洗巷道,杜绝井下煤尘堆积,避免粉尘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