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必须加强除尘风机、防尘供水管路和阀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喷雾装置、风流净化水幕、喷雾装置等防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正常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粉尘危害。
第十三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能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风流净化措施。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巷道湿润,防止人员行走时产生粉尘。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矿井安全规程》第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如净化水幕等)保证被串工作面的风流粉尘浓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矿井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粉尘飞扬。
第十六条 掘进、修复巷道采用锚喷、喷浆支护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且必须在喷射地点的回风侧安设净化水幕降尘。
矿井粉尘监测
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39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十九条 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第二十条 总粉尘中粉尘分散度测定方法选用滤膜溶解图片法,粉尘粒径为几何投影定径;总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焦磷酸重量法,呼吸性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红外分光或X线衍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