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①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 二十四个月二级 二十二个月
三级 二十个月 四级 十八个月
五级 十六个月 六级 十四个月
七级 十二个月 八级 十个月
九级 八个月十级 六个月
②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 百分之九十二级 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 百分之八十四级 百分之七十五
4、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本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5、医疗终结或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发生变更的,从鉴定生效之月开始改领相应等级的待遇,其中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新的等级标准补发差额。
四、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97年卫生部发布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