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定期测定井下各个尘点的空气含尘浓度,凿岩工作面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要每年测定一次。
(7)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m3。
井下作业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物质名称 | 最高浓度 |
一氧化碳CO | 30mg/m3 |
二氧化碳Co2 | 5mg/m3 |
二氧化硫SO2 | 15mg/m3 |
硫化氢H2S | 10mg/m3 |
含游离二氧化硅以上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 2mg/m3 |
石棉粉尘及含石棉10%的粉尘 | 2mg/m3 |
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滑石粉尘 | 4mg/m3 |
(8)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宜超过90AdB(A),达不到噪声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工作人员要佩带防护用具。
(9) 根据工作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矿山作业、井下作业者不得录用。
(11) 职工的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要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复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12)应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提供必要的卫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