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法定行为,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我国目前规定了十大类115种职业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的职业病目录,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并组织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参与的集体诊断活动。
劳动者怀疑所患疾病与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关、且符合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者,可以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我省目前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有: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泉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应当提供资料: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近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5.粉尘作业者应提交系列X线胸片;6.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资料等职业病诊断资料,并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为了申请职业病鉴定办理过程更顺利,请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以供职业病鉴定专家审阅。
职业病鉴定受理后,在鉴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