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12.1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包括:① 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③ 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④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9)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包括:① 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② 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11)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12)职业病病人档案;
(13)各种监督文书;
(14)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16)各种汇总资料,包括:①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③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④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⑤职业病发病情况和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⑥培训情况汇总资料;⑦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⑧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⑨劳动者死亡资料;⑩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等。
12.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①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②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③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④ 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⑤ 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动态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正确评价工作场所是否存在不利健康的因素,以便能及早发现一些不适宜从事该工作的疾病(职业禁忌证)或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和新的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状况分析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等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12.2.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① 新招收的员工;② 调换新的有害作业或增加新的有害作业上岗前;③ 工伤事故或长期病休后再上岗者。
检查的意义:①根据劳动者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种(岗位),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易感人群的健康损害,防止职业病发生。② 避免招收已患职业病的人员入厂,减少劳资纠纷,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2.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① 在岗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② 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观察)对象定期复查。
检查的意义:① 发现职业禁忌证,及时调换工种(岗位);② 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③ 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病。
12.2.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① 脱离有害作业场所,调换工作岗位时;② 解除劳动合同(约)前;③ 离岗退休前。④ 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全体人员。
检查的意义:了解劳动者离岗时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2.2.4 应急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同一工作场所的全体人员。
检查的意义:全面了解、评价特定环境下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以便控制危害,避免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