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第二条、粉尘作业必须按防尘的"八字方针"(水、护、密、风、管、宣、查、革)综合治理,努力降低作业点的粉尘浓度,使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三条、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并要事先报告安全部门,征得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凡参加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
第六条、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条、在其他有害因素(高温、腐蚀性介质、噪声、射线等)条件下工作的员工,必须有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工作。
第八条、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