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在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作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规定了预评价制度。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