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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9日

  十三、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其费用由谁负责?  

  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十四、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一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认定。

  十五、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当劳动着怀疑患有职业病时,一是要尽快到就近医院,最好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然后带齐资料: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不要有思想顾虑,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旦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地争取自身权益、积极治疗。

  十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该工作需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十七、如果工作单位不出具职业接触史,应该怎么办?

  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2人以上)材料、其他证据如厂牌(工作证)、工资单、保险证明等,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诊断原则进行诊断或鉴定。   建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职业史材料:(1)法律手段:委托律师进行调查,获得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2)行政手段:到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获取证明。

  十八、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该负何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以最高五十万的罚款。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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