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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2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全科、人力资源科、生产科、技术科、通风科、财务科、后勤中心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 通风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2)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指导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4) 后勤中心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5)人力资源科与财务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二、  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治疗规定:
(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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