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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2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科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人力资源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通风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半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全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后勤中心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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