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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管理与治疗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08日

   (一)职业病诊断管理规定

  关于职业病诊断管理,《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1.职业病诊断属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有特殊要求。据此,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2.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对劳动者赋予职业病诊断选择权。据此,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诊断比较复杂,其结果往往关系到劳动享受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诊断管理行为。据此,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为了保证职业病的诊断准确、管理规范,上述规定主要突出的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权问题。也就是说,职业病所涉及的方面较多,特别是涉及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因此必须由指定的各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行使诊断权。

  诊断机构可分为国家、省、市三级,分别建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诊断组。某些大的工矿企业医疗单位或城市医疗单位,经上级医疗行政部门批准,也可执行诊断权。对诊断有疑义的。可向上级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重新诊断。对急性职业病患者,可以到附近医疗单位诊治,医疗终结疑有后遗症者,可转至职防机构。慢性中毒者,应持职业证明到本地区职防机构就诊。

  (二)职业病诊断要点。

  怎样才能准确诊断职业病,其诊断要点有哪些呢?

  职业病的正确诊断直接关系疾病的治疗效果,也与患者本人保险福利待遇密切相关,因此是一项科学性与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但是职业病确诊的确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特别是某些慢性中毒的诊断。故诊断职业病时应着眼于弄清所接触毒物的种类和导致中毒的条件,细致分析临床资料,排除非职业性疾病的可能性。其诊断要点主要有:

  1.详细了解职业史

  具有有害工种的作业史是诊断职业病的前提,因此必须详细了解患者的工作状况,接触毒物或有害作业种类。毒物和物理有害因素使用和接受剂量、操作方式、工作年限,个人和作业环境中劳动防护状况及接触情况,个体和群体发病状况等,从而判断该患者在生产劳动中是否接触毒物及其程度状况。

  2.深入调查劳动条件卫生情况

  深人生产现场弄清患者所在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劳动环境中毒物、粉尘浓度、个体防护与个人卫生情况等。从而判断患者在该作业环境中工作是否有中毒的可能性,此为诊断的基本依据。

  3.准确把握疾病的历史、症状与体征

  疾病的发生与参加有害作业的时间吻合(参加工作前无本病);临床表现符合接触有害因素的靶器官损害征象;疾病的临床过程(发生、发展、缓解等)符合剂量效应关系,即其临床症状的出现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密切关系,患者往往主诉每接触后出现症状,密切接触后,症状加重,而脱离接触一定时间后,症状缓解或消失,再接触再出现。

  4.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是临床诊断的客观依据,也往往是确定职业病病因和靶器官损害最关键的依据。

  检查范围有三方面:(1)反映毒物吸收的指标(如血铅、尿酚、发汞等);(2)反映毒作用的指标(如铅对卟啉代谢的影响,导致δ-氨基-γ一酮戊酸及其脱水酶等指标的改变);(3)反映毒物所致病损的指标。毒物进入体内的量大,时间长可产生组织脏器的损害。检查某些指标如血、尿常规,肝、肾功能以及某些酶活力的改变,可以反映毒物对人体组织器官是否产生了损害及损害的程度。所测定的各项指标常是互相联系的,须结合起来判断。

  5.注意与非职业病的鉴别诊断

  职业病的临床表现与一般内科疾患并无特殊性,因此在职业病的诊断前,必须首先除外临床上相似的非职业性疾患的可能,然后再做诊断。如有昏迷时,需与脑血管意外、糖尿病、尿毒症、肝昏迷、脑炎等鉴别;中毒性精神障碍与一般精神病鉴别;化学性肺炎,肺水肿与感染性肺炎或心原性肺水肿鉴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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