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保健防护措施。
1.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
虽然这不是预防职业病的根本性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起着重要作用。
(1)防护服。
除普通工作服外,对某些作业工人尚需供应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
例如,接触强酸、强碱作业者应供应耐酸、耐碱工作服。
接触有毒粉尘者给予防尘工作服。
接触局部作用强或经皮中毒危险性大的物质,要供给相应质地的防护手套。
对毒物溅入眼内有灼伤危险的作业,应给予防护眼镜等。
(2)防护面具。
包括防毒(尘)口罩与防毒面具。
按其作用原理可分为机械过滤式与化学过滤式两种,有些防毒面具兼有机械过滤与化学过滤两种作用。
有毒物质呈粉尘、烟、雾形态时,可使用机械过滤式防毒口罩。
如呈气体、蒸气形态,则必须使用化学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在毒物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情况下,则要采用隔离式防护面具,使工人吸人作业环境以外的清洁空气。
(3)个人卫生设施。
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及存衣室,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
接触经皮吸收及局部作用危害性大的毒物,要有皮肤洗消和冲洗眼的设施。
(4)注意个人卫生。
要开展体育锻炼,注意营养,对增强体质、提高抵抗力,具有一定意义。
此外,应勤换工作服,勤洗澡,以保持皮肤清洁。
2.做好就业前及定期体检。
3.对职业中毒和尘肺患者,应视病情轻重,给予调离原作业,或安排一般工作,或从事轻工作等。
(三)教育管理措施。
1.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
各级政府应将职业病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企业要有主要领导下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考虑。
主要领导要及时听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预防、管理等方面的调查、汇报和建议,要制定规划和预防职业病的各种措施,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
特别强调的是,要合理规划厂区及车间,企业领导在企业进行改建、扩建、新建工程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
车间内部正件、机器的布置要合乎人机工程学的要求,应尽量减少劳动强度,保证工人在最佳体位下操作。
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国家应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合理照明。
合理照明是创造良好作业环境的重要措施。
如果照明安排不合理或照度不够,可造成操作者视力减退。
产品质量下降,职业中毒和工伤事故增多的严重后果。
3.国家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
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4.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进口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说明外,产品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新原材料应当附有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毒性鉴定报告书。
5.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
要严格禁止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同时,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也要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7.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了解职业性有毒物质的产生、发散特点和对人体的危害及紧急情况的急救措施。
要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8.对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要定期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安全卫生管理
生产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特别是化工生产中防止跑、冒、滴、漏,对预防职业中毒具有重要意义。
各种防毒措施必须辅以必要的规章制度才能取得应有效果。
例如,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卫生交接班制,生产设备定期检修制,通风防毒设备定期检修制,危险作业安全规程,新原材料、新产品的检验分析及毒性鉴定制度等。
特殊有毒作业应考虑调整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
10.环境监测、生物材料监测。
要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将其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
定期对生物材料的使用和产生毒性情况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