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制度体系
根据2011年12月31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52号令)要求,督促涉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各项管理机制,突出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建立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企业职业健康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体系的核心,无机构、无人员则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对本企业无职业健康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立即组建,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的也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相关专业人员,为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组织开展检测,即时进行评价。督促各涉危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现状开展一次控制效果评价,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职业危害各岗位开展一次检测和评价,以便掌握各岗位职业危害现状,对下步治理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三是开展健康检查,正常加强监护。督促没有开展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各涉危企业立即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委托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并归入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四是规范场所标识,强化保护措施。督促各涉危企业根据本企业具体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制作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按要求在工作岗位合适位置悬挂,及时提醒员工本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对自身健康的危害和必要的防护措施,以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和保护力度。
五是狠抓现场管理,提高个体防护。督促各涉危企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各岗位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决不以实物或现金的形式替代,同时,加强对员工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和保护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立奖惩机制,促进员工做好自我防护。
(四)严格执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如东县建立了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多个专项、多个领域的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一是对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管,直至停产关闭。二是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止作业。整改后检测仍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三是出现职业中毒造成健康损害病例的企业,应立即停止作业。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作业。四是新、改、扩建设项目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企业,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限期整改。对拒不开展整治工作和不落实整治任务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其落实整治任务。同时,以市场准入机制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手段,严把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和使用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批准关。比如,如东县安监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完成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加强企业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化工生产和储存、木制家具制造、皮革箱包和制鞋、电子、水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稳步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
(五)强化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一方面组织开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突出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督促企业做好职工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要求企业对涉危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在岗的培训,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未经培训,一律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