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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现状及改革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1日

    1.3缺乏总体规划,时代特征强,尚不能形成一整套有效体系
    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前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完全针对职业卫生的法律,职业卫生职能的部门调整以及长期缺少职业卫生基本法律使得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制定缺乏总体规划,更多情况下是根据当时的职业卫生形势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者标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职业卫生形势特点不同,出台的一系列的法规呈现出显著的时代性,其中尤以通知、公告显著。
    《职业病防治法》出台的时间晚于多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出台后并没有完全根据相应条款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对原有部门规章进行梳理,导致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现状,虽初步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框架,但没有做到很好衔接并真正融合成一整套的体系,某些方面甚至出现混乱与抵触。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职业危害控制形势不断变化,法规标准固有的滞后性、很多法规标准出台较早而一直没有修订、某些标准配套的法规或标准的修订等原因,使得现行有效的法规标准中,有一些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职业危害控制形势,给主管部门和企业等的应用带来不少的问题。
    2. 解决措施:
    2.1 总体规划,统一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工业化发达国家多是在构建一个基本雏形后予以统一规划,并根据职业危害形势和职业卫生发展工作的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和修订。例如美国、日本、德国等的职业卫生有关的法规,在颁布后多周期性地进行调整或修订,以使之适应职业卫生工作的形势,从而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确立合理可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制修订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周期性的梳理、修订与更新,可以使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一整套能不断发展完善的、成熟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2.2 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进行梳理
    我国职业卫生职能几经调整后,执法主体的交错在各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里表现尤为突出,亟需解决。对此可以在梳理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冲突或者需要清理的部分提请有关部门修改或者废止,并尽快建立一体化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2.3 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仍处于探讨与摸索阶段,而很多工业化发达国家的职业卫生工作已经相对成熟。因此,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应针对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对国内职业危害形势的充分调研,学习工业化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为制订、修订有关法规标准提供依据,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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