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策与措施
2.1建立职业病防治政府联动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统一负责的执法主体。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决不是仅仅靠一个部门能全面搞好的,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有:计划、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和竣工验收的管理;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的生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患者有关福利待遇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乡(村)办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等负责的并与职业病防治有关联的工作。因此,为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做到职业病危害从源头上得到控制,必须由政府统一协调,建立政府一级的联动工作平台或信息沟通与交流平台,从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商注册开始,从严把关,杜绝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立项上马或危害项目转移生产,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做到在职业卫生预评价基础上审批立项。
2.2强化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职业病防治工作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加注重搞好宏观调控,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认真贯彻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法律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充分体现。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协调推进。职业病预防与控制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职业病防治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的关系。任何忽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忽视职业病防治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影响,都会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强化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级政府必须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2.3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2.3.1 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目的是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危害项目的情况,有利于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因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项目的申报,完善管理制度,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成动态的、多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为职业病危害控制及时提供信息源。
2.3.2 强化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评价(简称预评价)。预评价的分析、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可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提供依据,也为建设单职业卫生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依据。从专项整治督察情况来看,目前绝大多数建设项目未开展预评价。因此,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失灵,也就不能保证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运行。为保证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一方面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不开展预评价的建设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另一方面,拥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审批,对没有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实施。
2.3.3 禁止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
职业病危害转移是当前一个较普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将自己淘汰下来的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能力或不具备防护意识的单位和个人,如从大企业向小企业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以及从境外向境内转移等,造成职业病危害从特定人群向社会人群扩散。因此,各级政府应依法严禁职业病危害的转移行为,对职业病危害的转移方和接受方作出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2.3.4 调整产业结构,更新、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或者材料
2.3.4 调整产业结构,更新、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或者材料
企业在组织生产、技术改造、工艺改革以及选用原材料时,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作为首要问题考虑。通过采用无危害、低危害的技术及工艺和材料代替高危害、落后的生产方式,逐步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和服务,限期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研发推广有利于防治职业病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引导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4 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从体制、机制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联动协调平台,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