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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6日

        5、伤亡赔偿、经济处罚标准过低,不足以刺激企业增加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投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和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额度都很低,一起事故死难者的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金大约是5-6万元,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的最高罚金是20万元,均不足以从“经济利益”上对漠视安全生产的企业主和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6、工会“群众监督参与”职责难以落实。在小企业,尤其是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十分恶劣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仍然面临业主的重重阻力。一些已建立的非公企业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时也存在“不敢维”、“不会维”、“不能维”的问题。即,工会干部本身也是企业雇员,面对雇主不敢“较真”;对职责及任务不熟悉、不清楚,不会组织职工落实“群众监督参与”;企业没有建立平等协商的机制,工会难以履行维权职责。
        三、加强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非公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明确政府部门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问题上的主导责任。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各级政府在推动非公企业建立安全卫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中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通过明确目标、落实防范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工作落到实处。
        2、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手续,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执法,协同监督,防范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新建企业进入市场。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聚集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安全信用体系,用市场经济手段将事故多发企业淘汰出局。
        3、进一步加强对非公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威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规模以下非公企业的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各类事故,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企业的职业危害,要求企业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抑制职业危害上升的势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计件工资制”的监督,严格工时备案制度,防止企业以不合理的记件工作形式掩盖其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事实,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落实专项经费,加大职工安全知识培训力度。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与安监部门开展职工安全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市财政应拨付专款用于进城务工人员安全知识、素质、技能培训和奖励;主管劳务市场的部门应将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内容纳入职业培训计划,使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同步进行。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中心或基地,落实培训专项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的、专业性的职业 培训,从源头上把好职工安全素质关。
        5、进一步加强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针对目前非公企业事故多发,规模以下非公企业事故频发的特点,各级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将实现三个转移,即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乡镇工会,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把维权对象重点转移到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各级政府应将地方工会列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落实工会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把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事项,以合同形式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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