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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病防治法中放射卫生工作的特殊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4日

5、对工作场所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工作场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有相应的防护设施;生产布局要合理;有配套的卫生设施;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设置报警装置,配备急救用品等。放射工作场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在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工作信号;室外、野外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配备合格的剂量监测仪器、工作人员及被检者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合理使用。放射防护除对工作场所进行严格管理外,还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严格管理,使在此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接受的剂量,降低至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6、事故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急救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国家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调查。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h内报当地卫生、公安部门,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同时报环保部门,并逐级上报。卫生、公安部门接到严重或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在24h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和公安部门。卫生、公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不同情况立案调查处理。对一般放射事故,由市级卫生、公安部门负责,严重及重大放射事故,由省级卫生、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立案调查。在事故结案后30d内,逐级上报《放射事故结案报告》至卫生部、公安部。
7、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按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由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而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职责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有关规定实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对违犯《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关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取消认证资格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犯放射防护有关法律、法规,除可以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可以或会同公安部门给予吊销许可(登记)证或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国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由于放射工作、放射损伤及其防护的特点,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对放射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其严格程度高于其他职业危害因素,可见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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