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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3日

建 议

1.抓紧修订、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制定部门规章
一是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便于依法履行职能;二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尽快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便于基层安监部门有章可循;三是尽快修订、完善职业卫生相关技术标准,以便于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2.抓紧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按中编办〔2003〕15号文件规定,依据卫生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尽快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安监部门,从而理顺体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要建立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故通报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3.加快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步伐
各级安监部门要成立相对独立的、有权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构;要充实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监管业务工作,各级编办要下达新增人员编制,通过公招等多种方式考录一批掌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职业卫生监管队伍,确保有人办事。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投入,添置相应的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4.整合职业卫生监管技术资源
职业卫生工作技术性强,时效性高,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技术资源,加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力度,整合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职业卫生检测站(所)技术力量、技术装备,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
5.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要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等对待,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相关监管部门。只有这样,各级政府才能形成像抓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一样抓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才能像抓安全隐患整治那样抓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劳动者才能真正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那样自觉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6.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安监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工作职责的用人单位,各级安监、卫生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认真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职业卫生事件的,不仅要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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