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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建议

作者:孔向阳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30日

  我县自2010年开始设置职业健康科承担我县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本人自2010年开始从事这方面工作,截止到现在已经4年了。在这4年里本人对职业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在日常工作中的适用存在的一些疑问和意见:

  何时确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第三十五条和51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这说明职业病进行许可是必然的。但是到现在好几年过去了,一直没有相关动作。许可证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没有出台。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关于职业卫生许可的问题一直久拖不决对监管工作是非常不利的,让基层监管人员无所适从,让企业无所适从。

  如何解决与其他安全许可之间相互协调融合的问题

  这段时间以来,有禽产品加工企业反映一个现象,有一天这个企业两天内迎接了四波安监局的检查,首先是危化科来对使用的液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然后是工贸科对涉液氨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再就是职业健康科检查职业健康方面的工作,最后是应急救援中心来督促其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

  目前,不论危化品企业、矿山企业、工贸企业均涉及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如果在那些已经进行安全许可的危化品、烟爆和矿山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那么就将出现一个奇怪现象,企业要同时有两套人马同时到安监局进行两次许可。这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时间、人员和资金的负担。

  那么如何在已安全许可的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建议可以将职业健康方面的评价融合到安全评价当中去,职业健康科室人员参与危化品、烟爆、矿山的报告的审查。这样,在兼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同时,又不给企业增加负担,一举数得。

  如何解决与工贸企业“三同时”相互冲突的问题

  除了危化品、烟爆和矿山企业之外,工贸企业进行建设需要进行三同时也与职业卫生安全设施“三同时”存在一个相互融合协调的问题。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如何同时进行,目前还没有一定之规。但如果分开进行“三同时”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企业如果同时进行的话,需要做的评价报告就是两套,做的设计业是两套,就给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在我想来,无非就是将职业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二合一,然后审查的时候工贸科与职业健康科均参与,至于批复可以各自批复。

  如何解决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重复培训问题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不论危化品、烟爆、矿山企业还是工贸企业均需进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目前,又增加了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如果单独进行,那么企业就要进行两次培训,也会给企业增加负担。那么是不是可以考虑把这个培训与原先的培训合并进行?在原来安全培训内容中增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知识,同时增加课时,增加考试内容,最后由安监局统一合并发证,两证合一,为企业减少时间、金钱以及人力资源上的负担。

  法规开始实施时,已经建完或在建的项目应该怎么办理?

  在2012年4月27日51号令开始实行的时候,就已经在建的项目以及已经建设完毕的正准备验收的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应该怎么办理?

  有些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发改批复也没有技改批复的建设项目,我们应该怎么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

  总之,以上几点问题是个人的不成熟意见,个人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就是上级给不给政策。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者文件,可能基层同志们都不敢放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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