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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或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源头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01日

  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虽然对职业病监管体制、诊断鉴定制度、争议处理、证据规则、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等做了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规定,但目前职业病防治监管和追责机制远不如安全生产完善,一旦受害维权难度仍很大。即使完成了鉴定,进入仲裁,用人单位仍能以否认劳动关系等手段逃避责任或用漫长的诉讼程序拖垮劳动者。所以,班组职工绝不能消极对待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被动承受职业侵害、等待发病时才接受治疗,而是“防”为上策,把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作为班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首先是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有权利要求企业与工会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接受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检查,提前告知岗位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待遇,定期开展职业卫生保护培训。其次,我们应自查工作环境和条件,看其是否有有毒有害因素,对照国家相关规定,检查其是否在国家控制和允许的指标内。同时还要把平时疏忽和不容易发现的职业健康隐患揪查出来,确保工作环境清新、无毒。第三是按照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杜绝随意性。

  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就要揪查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隐患、因素,如睡眠不好、休息时间不够、生活无规律、精力体力超支、酗酒、药物不良作用、精神压力大、受刺激、被病毒病菌传染、环境污染等。因此,无论是班组员工还是企业的管理者,都应关注、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除了每年度按计划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外,还应该多留心职工的状态是否与往常一样,如有不同应立即询问原因,并督促其到医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和诊治,避免因为身体状态不佳带来安全隐患。

  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还要揪查影响职工心理健康的隐患、因素,如工作压力、同事间矛盾、管理方式等三方面造成的心理问题。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作业环境的好坏、职工自身操作的熟练程度、工作任务的强度等因素都会影响职工的心理和精神状态,导致职工心理上的疲惫,使之惰性增强,警觉性下降,继而引发人为的工作失误。另外,家庭、待遇、地位、工作等各个方面,邻里之间的磕磕碰碰,儿女上学、就业带来的心理压力……也会致使职工心态失衡,影响职工身心健康。作为基层管理人员,就应该时刻注意职工情绪的微妙变化,多花时间和心思与其沟通,及时帮其排解,以防其产生心理疾病。

  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还要提醒大家,作为班组职工,我们也许会受职业经验、专业知识的限制,对职业病防治缺乏最基本的认识。那么,保存好个人完整的从事职业活动的历史就显得相当重要。比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工厂、什么岗位、干什么活、接触什么职业危害、有什么样的防护措施等,还有必要对工作环境摄影摄像留存,工友间相互签署书面证明,保留考勤、各类检查记录等有双方签名的书面材料等等,一旦发生职业病、产生职业病患纠纷时,好以此为自己维权举证,享受到职业危害应该享受的治疗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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