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焊接应采用自动烧焊机或者自动铸焊机;电池组间拼接鼓励采用不焊接的铜条螺口连接。
6.12充放电场所应通风良好,并设置机械强制性通风措施,通风设备按照防爆要求设计。
6.13热封和胶封、丝网印刷工序应设置局部通风装置,鼓励采用自动配胶和胶封装置。
6.14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设备时应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
6.15产生辐射热的熔铅、铸板、铅零件铸造等设备应采取隔热处理,设置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方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位置,并设置适当的安全操作距离。采取岗位送风方式降低岗位温度,禁止使用工业风扇。
6.16铅酸蓄电池企业的熔铅、铸板、铅零件铸造、球磨机和收料工序应隔离整体密闭设置。
6.17电池清洗应该采用自动清洗机。
6.18应合理组织产生铅尘、铅烟作业岗位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
7 通风和净化
7.1排风罩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GB/T16758的相关要求。
7.2排风罩的选用
7.2.1熔铅锅应采用整体密闭式或半密闭式排风罩。
7.2.2球磨机应采用整体密闭式排风罩。
7.2.3合膏机、灌粉机应采用局部密闭式排风罩。
7.2.4铸板、零部件铸造、涂片机、化成槽宜采用上吸式排风罩。
7.2.5焊接工作台宜采用侧吸式排风罩。
7.2.6分片机、称片、包片、配片和装配线宜采用下吸式排风罩。
7.3排风罩的设计原则
7.3.1在产生铅烟、铅尘、硫酸雾污染的车间,排风系统的通风效果应保证车间作业场所铅烟、铅尘、硫酸的浓度符合本指南4.5的要求。
7.3.2排风罩的形状及结构尺寸应符合GB/T16758的相关要求,伞形罩的面积不应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水平面积,侧吸罩的罩口长度应不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边长,应便于铅烟、铅尘的有效排出,排放铅烟的排毒罩口风速为1m/s~1.5m/s,铅尘除尘罩口风速为2.0m/ s~2.5m/s。
7.3.3 密闭罩应根据生产操作要求留有必要的检修门、操作孔和观察孔,但开孔应不影响其密封性能。
7.3.4排毒罩口的空气流动路径,严禁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
7.3.5排风罩应使用不燃烧材料制造。
7.4通风管道
7.4.1通风管道设计应符合GB50019的相关规定。
7.4.2含铅烟、铅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敷设。
7.4.3管道内输送含有蒸汽或者含酸雾气体时,应设排水装置,水平管道的安装应有合适的坡度。
7.4.4管道应设置清灰孔,清灰孔不应漏风。
7.4.5通风管道的制造应使用耐热不易燃烧材料。
7.4.6通风管网的设计应尽量减少阻力,节能降耗。
7.5铅烟、铅尘的净化装置
7.5.1净化方法及设备设施应符合能耗低、运行成本低和易于维修的原则。
7.5.2合膏机、灌粉机、分片机、装配台宜设置高效除尘净化装置。
7.5.3铸板、零部件铸造、熔铅锅及其浇铸口宜设置湿式洗涤吸收净化装置。
7.5.4球磨机与出料口、包装等设备排出气体的净化宜选用旋风和布袋二级除尘净化装置。
7.5.5净化装置前、后应按相关标准设置检测净化效率和铅烟、铅尘排放浓度的取样孔。采样孔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孔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7.5.6 通风机应设置在净化装置的后面(净化装置为负压操作)。当采用多级净化装置时,通风机可放在几级净化装置之间。
7.6通风机噪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超标时应采取消声降噪措施。
7.7安装在室外的通风机组,其电机应设防雨罩。通风管道、消声器等附件的重量不应落在风机上。
7.8用于湿式净化装置配套的通风机,应采用耐酸防腐风机。
7.9板栅铸造、和膏和涂片、 固化干燥、化成、加酸等产生热和酸雾的作业车间除采取局部通风外,车间顶棚应设置气楼或者其他通风口。
7.10集中通风系统的通风进风口不得设在车间内。
8 个人防护用品和卫生保健
8.1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合格足量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尘或防酸工作服、防尘口罩、防毒(酸)口罩、护耳器、防护鞋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8.1.1呼吸道防护:
作业场所存在铅烟、铅尘和粉末状添加剂时,作业时劳动者需使用机械过滤效率不小于95%防尘口罩;作业工段存在酸雾、有机溶剂呈气体、蒸汽状态时,作业时劳动者应使用过滤效率不小于95%防毒口罩或防毒面罩。
8.1.2噪声防护:
存在噪声的作业场所,劳动者需使用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8.1.3其他防护:
作业场所存在铅烟、铅尘或者需要手接触含铅物件的,劳动者配备防渗透手套;作业工段存在硫酸的,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防酸防护服,佩戴防酸手套、护发帽和防酸眼镜。
8.1.4个人防护用品应该保存在干燥、阴凉、无污染的场所,防尘、防毒口罩杜绝存放在生产场所。
8.2铅酸蓄电池企业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GB/T18664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
8.3用人单位必须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上岗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8.4作业现场地面、墙壁、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沉降尘埃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作业现场的地面应采用湿法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从事清扫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防尘口罩等。收集的铅粉尘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不应与其他垃圾等堆放在一起。
8.5铅、酸危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设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设施应经常打扫、冲洗。便服与工作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铅酸蓄电池企业应该按照GBZ1要求设置集中浴池或单独在存在铅烟或者铅尘的作业车间设置车间淋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8.6应设置专门容器收集接触铅的废旧劳保用品、工具,并交由专业废弃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8.7铅酸蓄电池作业场所的更衣室内、盥洗室、饮水间(区)、以及涉铅车间出入口应设置盥洗水龙头,并宜采用感应式或脚踏式的水龙头,按照每20~30名职工1个洗手水龙头配置。配置合适洗手去污用品,采用六步洗手法进行彻底清洗,以有效消除粘附在手上的铅粉。饮水间(区)应远离产生铅尘、铅烟、酸的作业区,鼓励设置单独饮水间。
8.8用人单位应该设置专用洗衣间(房),负责工作服清洗;可进行清洗的个体防护用品也应由企业集中清洗并及时更换;待清洗的工作服、个体防护用品应置于密闭容器储存,并设警示标识。
8.9铅作业职工下班后必须洗澡、漱口、更换工作服后方可离开;严禁劳动者穿班后工作服进入食堂、会议室、饮水间等生活场所或出厂。
8.10 给予从事接触铅、酸危害作业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9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
9.1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硫酸(雾)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日对作业场所夏季高温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对作业场所的铅尘、铅烟、硫酸(雾)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监测,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9.2 用人单位应定期委托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与评价工作。至少每一个月对涉铅等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每年至少对非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日常监测或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3 用人单位应确定检测岗位和应测点分布图,并存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9.4 日常监测和委托性检测、评价结果均应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应张贴在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场所、宣传栏,向劳动者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5防尘防毒设施的性能和净化效率应按相关规定做到每年至少检测一次,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检修或更换。检测结果和维修纪录应整理归档。
10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的管理
10.1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委托具备铅作业检查能力的职业健康体检资质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符合GBZ 188的有关规定 , 涉铅岗位可根据情况每年适当增加血铅项目的检查频次。
10.2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相关作业,检查发现铅中毒或者可疑铅中毒者应按照职业病诊断有关要求给于诊断、治疗,并报告辖区安全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治疗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3 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0.4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GBZ 188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隐私权。应对借阅做出规定,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借阅和复印权限,用人单位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借阅,并做好借阅登记和复印记录。
10.5 在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
10.6 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当劳动者者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资料。职业卫生资料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接触史、上岗前与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结果、应急健康检查结果等资料。
10.7 经诊断为铅中毒者必须暂时脱离工作岗位进行驱铅治疗,轻度者治疗后可以恢复铅作业;但重度铅中毒者,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医治或康复疗养。
10.8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报上级有关部门按GB/T16180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0.9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管理档案。
11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1.1 存在铅、酸、有机溶剂的作业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工作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11.2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电池充放电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事故排风口设置应符合GBZ1和GBZ/T194的要求。
11.3 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GB50052的要求。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11.4接触硫酸等腐蚀性液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不断水的事故应急喷淋、洗眼设备,且应该在生产区域设置防止酸灼伤的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冲洗设备设置地点应该不妨碍工作,并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其持续流动,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11.4.1 眼部接触: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注意上下眼睑也应得到清洗;如佩戴隐性眼镜,清洗时需摘除;及时就医。
11.4.2 皮肤接触:脱去受污染的衣服;然后用水和肥皂清洗皮肤至少15分钟;及时就医。
11.4.3 吸入:将中毒者转移至新鲜空气处;若呼吸停止给予人工呼吸,若心跳停止给予心肺复苏;立即送院治疗。
11.5应急通道与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冲洗设备、防护设施等,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定期检查检修,保证安全有效,能正常运转,并要做好记录。
11.6用人单位应依据铅和硫酸等危害物质使用情况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路线、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启动和维护、医疗救护方案等。
12 附则
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铅酸蓄电池项目应该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现有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个人防护用品和卫生保健、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病人的管理、事故应急处置按照本指南执行;工艺和防护技术等硬件部分如连铸连轧、连冲、拉网、压铸或自动浇铸板栅技术,造粒或挤膏技术(管式电池),自动配酸技术,自动分板、刷板技术,自动烧焊或者自动铸焊技术,自动胶封或者自动热封技术等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持续改善,3年内应达到指南提出的职业病防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