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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疾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8日
参考急性外照射放射病的评残标准。

(二)甲状腺功能低下者,参见慢性外照射放射病的评残标准。

(三)内照射性肺炎:

1. 肺纤维化及肺功能重度损伤,有胸痛、咯血、咳嗽、发烧。治疗后有两叶以上肺纤维化,肺功能九项指标异常达到呼吸困难3级者,评定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肺功能中度损伤,达到呼吸困难3级者,评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小于两叶,伴有肺功能轻度损害,评伤残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肺功能损害不明显的,可评定伤残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放射性肝硬化、肝癌:

1. 肝切除后做原位肝移植,可评定伤残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肝切除3/4,并有肝硬化或重度肝损伤者,评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肝切除2/3并有肝区明显压痛,乏力以及肝功能异常的中度肝损害,评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肝切除2/3-1/2伴食欲下降、恶心、肝区痛等轻度肝损害者,评伤残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 肝切除1/3伴有恶心、食欲不振等症状者,评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 肝切除1/2,评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肝切除1/4的可评为伤残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 肝少部分切除,评伤残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对放射性肝损害的伤残评定:重度肝损害的,可评为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中度肝损害的,可评为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轻度肝损害的,评为伤残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肝损害的分级标准请参考《鉴定标准》原件)。

(六)内照射引起的肾功能损伤以及骨折、骨瘤等损害,可参考有关内容评残。

四、放射性皮肤损伤:

核爆炸后放射性落下灰沾染皮肤;放射治疗或经常在X线下透视,骨折复位;摘取异物等,防护不当,可使局部皮肤遭受过量照射,引起皮肤损伤。根据接触放射性物质的时间,剂量以及病程,可分为急性、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三种情况。

(一)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指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照射所引起的皮肤损伤,射线参考阈值为5GY(戈端),有个人剂量档案。临床主要以照射部位皮肤红斑、麻木、水泡、脱毛、搔痒、水肿、溃疡、坏死为特征。

【临床诊断要点】

1. 有一次或短时间内(数日)多次大剂量皮肤放射线照射史;

2. 临床分型:

(1)I度:红斑,1-2周消退,脱屑或留有色素沉着;

(2)II度:水疱、红斑后出现浆液性水疱,破溃、浅表溃疡;

(3)III度:溃疡坏死,深达真皮层,肌肉和骨骼,长期不愈需植皮,也可转为慢性溃疡。

(二)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照射,年累积剂量当量一般大于15SV,有个人剂量档案。受照射数年后,出现慢性皮肤损伤,也可由急性迁延而来。临床以局部皮肤色素沉着、消退或交错存在,溃疡、剧疼、瘢痕以及指甲改变为典型症状。

【临床诊断要点】

1. 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照射史;

2. 临床分型:

(1)I度:皮肤干燥、脱屑、指纹变浅且紊乱、指甲灰暗或纵脊、带状色甲、易裂;

(2)II度:角化过度、皲裂、较多疣状突起、皮肤萎缩变薄、指纹紊乱消失,指甲增厚变形。

(3)III度:溃疡不愈、角质突起物、指端严重角化与指甲融合,可合并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强直。

(三)放射性皮肤癌

放射性皮肤癌是指由电离辐射诱发的皮肤癌变,多见于手部。平均潜伏期21年,最低接触射线剂量为10GY。主要是由于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逐渐发展而来。临床表现为剧痛,很快向深部组织发展或转移,治疗通常无效。应尽快手术截肢,因素可留下不同程度的手部功能障碍,永久性残疾。

【临床诊断要点】

1. 放射性皮肤癌必须发生在皮肤受严重放射性损害的部位;

2. 放射性皮肤癌是指在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基础上恶变而成的细胞类型多数是鳞状上皮细胞;

3. 凡不在皮肤受严重放射性损害部位的基底细胞癌,黑色素瘤等皮肤癌瘤,均不能诊断为放射性皮肤癌;

4. 由于放射性皮肤癌周围血管多由内膜增厚堵塞,癌细胞较少远处转移,故进行癌肿切除或做截指术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肢体功能。

【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治疗及时,一般能治愈,除III度损伤有色素沉着或发展为慢性,其伤残情况以溃疡不愈、增生、皮肤癌等手术后所致的功能损伤为主。

(一)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植皮后影响肢体功能,或皮肤溃疡不愈,可评伤残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慢性皮肤损伤II度或II度以上,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性损伤,可评伤残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在长期不愈的慢性溃疡基础上,恶变为皮肤癌,需切除或截指,根据切除手指数,以及关节肢体功能丧失情况,参考骨科截指后评残标准和局部振动病手部功能丧失评定标准。

(四)面部照射后异物色素沉着,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以上为轻度,可评伤残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面部照射后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以上为重度,评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备注】

(一)单纯放射性皮肤损伤不伴有可作诊断为放射病的全身改变者,不能诊断为放射病。

(二)职业性急慢性内外照射性放射病和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病的诊断,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应由放射专业医学机构和各级放射性疾病诊断技术指导组认真执行。

(三)放射性白内障可参照眼科评残处理办法进行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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