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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8日

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根据接触气象条件特点,高温可分为高温强辐射热、高温高湿和夏季露天作业三种基本类型。

中暑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以高热为特点,体温调节机制失调引起,以致出现神经等系统的一系列症状;当大量出汗,体内盐份丢失没能及时补充时,则引起电解质平衡紊乱,表现肌肉痉挛、消化系统症状或肾脏损害;当过分高热时,还可引起外周血管扩张,颅内供血不足,表现为心血管功能障碍或突然昏厥、衰竭。中暑病人只要能早期发现,及时治疗,一般都能很快恢复健康,不留下任何后遗症状,也无劳动能力丧失。个别病情较复杂的病例,可以留下终身残疾。

【临床诊断要点】

一、根据高温作业人员工作时气象条件以及体温升高,昏厥或肌肉痉挛等临床表现,排除其它类似疾病;

二、职业性中暑可分为三级:

(一)中暑先兆(观察对象)

在高温环境工作后出现头痛、头昏、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高。

(二)轻症中暑

除先兆中暑症状加重外,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增快、体温38.5℃以上。

(三)重症中暑

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以是混合型。

1.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下突然发病,体温达40℃以上,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并伴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2. 热痉挛:出现明显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痉挛,伴有收缩痛,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病人意识清,体温一般不高。

3. 热衰竭:起病急,出现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除重症病例外,一般中暑病人经治疗休息,很快可恢复健康,无后遗症状。重症中暑病例如能及时发现治疗,大部分可以恢复健康,有些病例可很快死亡。没能及时鉴别诊断或治疗者,虽经积极抢救,可留下永久性伤残分述如下:

一、中枢神经系统损伤

(一)意识障碍

是急性脑功能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患者意识不清,一切需别人照顾,大小便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生活能力,应评定为伤残一级。

(二)高级皮层功能障碍

1. 失语:表现为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患者失去用言语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可评定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完全性失语,伤残六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 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即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能力,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或患者看见文字符号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象文盲一样。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者,可评伤残五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者,可评定伤残七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经常性癫痫发作

表现为全身性强直性痉挛或阵挛性抽搐以及失神性小发作。这类病人根据发生频度分为轻、中、重三型。

1. 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性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性小发作,肌阵挛性小发作等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可评定伤残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中度:系统服药两年后,全身强直性大发作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可评伤残六级,平时生活能自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轻度:病人需常期系统服药治疗才能控制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这类病人生活能自理,但需医疗依赖,可评伤残九级,轻度功能障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职业中暑后,经抢救脱险,经医疗终结后仍留有经常头昏脑胀,乏力,注意力不集中,遗忘,工作效率低。临床检查无客观阳性体证,平时生活能自理,可评定伤残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心血管功能障碍

(一)心律失常

1. 过早搏动和(或)传导阻滞久治不愈,III度房室传导阻滞者,可评定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莫氏II型II度房室传导阻滞者,评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频繁过早搏动,呈二联或三联律者,伴心功能不全一级者,可评伤残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心功能不全

1. 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就有心悸、气急,属心功能不全一级者,可评伤残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 普通日常生活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能消失,属心功能不全二级者,可评伤残四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当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的心悸、气急,以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时,属心功能不全三级者,应评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并发肾脏损伤

(一)尿量减少,每日少于400毫升,表现为水肿,高血压(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具有其中一项指标者,尿常规异常,血尿生化指标异常,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可评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可评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可评伤残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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