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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与职业危害因素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24日

  1.什么是职业危害与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我们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很早就学会使用铜、铁等金属制作生产工具,因此很早也就有了开矿与冶炼业。有关这方面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我们的祖先都有所记载。例如,汉代王充(公元27-100年)在所著的《论衡》中,提到冶炼生产作业可发生灼伤及火烟侵害眼鼻等;隋朝巢元方著的《诸病源候论》(公元605-616年)中,记载有“凡古井冢及深坑阱中多有毒气,不可辄入……”。唐代王焘在其所著的《外台秘要》(公元752年)中,提到可置动物于有毒气体场所,“若有毒其物即死”。还有北宋孔平仲在其所著的《谈苑》(公元11-12世纪)中,记有“后苑银作镀金,为水银所熏,头手俱颤。……贾谷山采石人,石末伤肺,肺焦多死。铸钱监卒无白首者,以辛苦故也”。明代李时珍在所著《本草纲目》(公元1593年)中提到铅矿工人的中毒。明代宋应星在《天工开物》(公元1637年)中,不仅提到煤矿井下可采用粗大竹筒凿去中节来排除有害气体的简易通风法,而且提到烧砒(三氧化二砷)工人必须站在上风向操作,且应保持十余丈的距离,否则就会引起中毒。这些记载表明,自古以来,某些由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如尘肺及铅、汞、砷中毒等,在我国久已存在。

  18世纪下半叶,工业革命使欧美国家逐步走向工业化,许多工厂加速采用新的物理化学工序,这些工序给工人带来了接触致癌物的条件与机会——职业性肿瘤的发病率开始增多。职业性肿瘤也称职业癌,是指在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人群中,由于长期接触职业性致癌因素,受到致癌的化学性或物理性职业性危害刺激而引起的某种特定的肿瘤。然而人类认识到这一职业卫生、劳动保护问题,也经历了漫长岁月。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生产方式、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某些古老的职业病将越来越少,某些新的职业病又将不断被人们发现并认识。

  2.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严谨地说,职业病不单纯是一个医学概念,而且具有法律上的含义。许多国家由政府立法明文规定了职业病的范围,将列于职业病名单上的疾病称为法定职业病或规定的职业病。但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所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常不相同,而且可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随时对职业病名单进行修订而变动。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法定职业病患者给予补偿待遇,因此这些疾病又称为需补偿的疾病。

  法定职业病一般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颁布实施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曾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该规定经过修订并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在修订的职业病名单中共规定了9类102种法定职业病。2002年4月,该规定又经过修订并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职业病目录》,规定了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10大类、115种法定职业病。

  3.什么是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又称劳动卫生,广义讲两者是同义词,都是指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以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以及多数国家,用“职业卫生与安全”来概括这项工作。

  4.什么是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5.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目前世界上对某些职业病还没有有效的根治手段,例如矽肺病、尘肺病等,劳动者一旦罹患上这些职业病,通常是不可逆转的。所以,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控制职业病必须从源头抓起,这个源头就是职业危害因素。

  不良劳动条件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3类。

  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苯、砷、锰、镉、铊、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无机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有机性粉尘如棉花、亚麻、烟草、茶叶等,以及混合性粉尘、放射性粉尘。

  物理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高频电磁场、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X射线、γ射线等。

  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以及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⑵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不健全等。

  劳动中的精神(心理)过度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生产定额过高、超负荷加班加点等。

  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长时间疲劳用眼引起的视力疲劳等;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⑶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如厂房低矮、狭窄,布局不合理,有毒和无毒的工段安排在一起等;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照明、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设备,或效果不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不全。在实际的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此时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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