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职业卫生>> 卫生基础知识>>正文

职业卫生知识概述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6日
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J16180-1996),用以规范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的判定。

  根据“标准”规定,申办致残程度鉴定须服从2个规定,一是须先获得工伤、职业病证明。工伤者须由当地劳动部门出具证明,职业病必须由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二是致残程度鉴定权由有关授权机构行使,即由授权机构作出的判定结论才有效。

  致残程度主要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并还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进行综合判定分级。残情划分为十级,残情程度依级别值由小到大递减,1级最重,10级最轻。

  11.女工职业卫生

  保护女工健康是我国一贯的政策。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某些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妇女健康具有较大的或特殊的影响,故应特别重视女工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妇女不宜从事持续负重20-25Kg以上的重体力劳动,不宜从事高温或低温环境作业、不会引起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长期强制体位的作业以及有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度危险的作业要加强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工在月经期不应从事高空、装御、搬运及接触冷水的作业。怀孕女工应暂时调离以下作业岗位: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高温及高温作业岗位、全身性振动的作业岗位。怀孕女工不应延长工作时间和参加夜班作业。在围产期,应尽可能做到产前休息14天,产假满恢复工作时,先安排一定时间的过渡性工作,使女工逐渐适应。在哺乳期要保证国家规定的哺乳时间,并应尽可能暂时脱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工厂哺乳室应必须有卫生设备,使女工在哺乳前能换下工作服并将手洗净。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