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粉尘危害与尘肺病危害控制
1. 尘肺病危害因素
生产性粉尘就是特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性粉尘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多,同时,许多生产性粉尘在形成之后,表面往往还能吸附其他的气态或液态有害物质,成为其他有害物质的载体。生产性粉尘是污染作业环境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严重危害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①非吸入性粉尘。又可称做不可吸入粉尘,一般认为,空气动力学直径大于15μm的粒子被吸入呼吸道的机会非常少,因此称为非吸入性粉尘。
②可吸入粉尘。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15μm的粒子可以吸入呼吸道,进入胸腔范围,因而称为可吸入粉尘或胸腔性粉尘。其中,空气动力学直径为10~15μm的粒子主要沉积在上呼吸道。医学上的可吸入粉尘则具体指可吸入而且不再呼出的粉尘,它包括沉积在鼻、咽、喉头、气管和支气管及呼吸道深部的所有粉尘。
③呼吸性粉尘。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5μm以下的粒子可到达呼吸道深部和肺泡区,进入气体交换的区域,称之为呼吸性粉尘。呼吸性粉尘在医学上是指能够达到并且沉积在呼吸性细支气管和肺泡的那一部分粉尘。
2.工作场所粉尘控制标准
自1986年以来,为加强粉尘监测的科学管理,国家前后颁发了《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和《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这对指导实际监测工作,正确地、科学地评价作业场所的粉尘危害程度,起到重要作用。国家卫生部颁布的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将分散公布的50余种粉尘容许浓度汇于一表之中,统一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代替了原来的最高容许浓度(MAC),这是一项重大改革。
卫生部颁布的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矿山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3.现场粉尘检测合格率低
煤矿生产过程中,一是作业环境差,粉尘浓度普遍超标;二是接触粉尘工人多,患病人数总量大。随着采煤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井下工作面的粉尘浓度也越来越大,其中采煤工作面的产尘量占井下总产尘量的60%。如何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降低采煤工作面粉尘浓度,对于我国煤矿来说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开滦集团唐山矿工作面产尘量较大,根据现场实测数据,割煤时工作面下风向粉尘浓度最大处浓度为800mg/m3左右,最大时可达到1000mg/m3,移架和放顶时也分别达到200mg/m3和100mg/m3以上。从长期的测尘纪录看,综采工作面的平均粉尘浓度为200mg/m3左右,已经大大超过了国家标准。荆各庄矿煤质较软,但综采工作面采煤时粉尘浓度最大也可达到200mg/m3以上。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大同、西山、阳泉等国有重点煤矿的粉尘检测表明,采煤、掘进和开拓工作面总粉尘测点合格率仅为16.05%,呼吸性粉尘测点合格率仅为9.87%。国有重点煤矿尚且如此,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的情况就更加严重了。很多乡镇煤矿根本就没有检测数据。
4.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尘肺病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不认真实施技术、个体防护和管理三位一体的尘肺病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二是地方政府职业病监管不到位,导致大量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物质,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三是监管体制尚未理顺,对尘肺病监督执法力度薄弱,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惩处不力,在安监系统上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职业卫生监查体系,尤其在基层,职业卫生监查机构设置不到位,缺少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执法部门缺乏有效协调配合。四是职业病防治机构力量薄弱,机构改革后,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受到冲击,原职防机构大多一分为三,分别进入疾病控制、监督和综合医院(职业病临床部分),职业卫生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五是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尚不完善,尤其是在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