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尘肺病预防体系
我国对尘肺病的研究,在其发病规律、毒理学、病因学和三级预防体系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从广义的预防体系,包括法律、技术、管理、监督保障、工伤保险等方面进行综合的、系统的研究还不够,本文试图探索从法律法规保障、企业责任保障、监督管理保障、诊断治疗保障和保险制度保障五个方面入手,构建起相对完善的尘肺病预防体系。
1.法律法规保障
建国50年来,主要通过制订行政法规、规章,有计划、有重点地解决最突出的职业危害,并注意总结经验、健全法规。早在建国初期,我国颁布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提出了原则规定。随后,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都依据《宪法》规定,坚持了此项原则。
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但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没有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在监督、监察不力、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得到应用的职业卫生服务,劳动用工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全面落实,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
2.企业责任保障
(1)技术、个体防护和管理三位一体是尘肺病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相当数量的企业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尘肺病认识不到位。企业内设机构不适应现行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模式,有的企业,根本就不设职业卫生防治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严重投入不足,防治技术装备得不到更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合格;部分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不重视个体防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2)构建职业安全卫生 (OHSMS)
职业安全卫生 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科学、有效的对企业安全卫生进行管理的一整套做法和程序,它所倡导的“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现代管理理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我国在1999年10月由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一套试行标准。
①承诺遵守法规——自我约束机制
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项关键的工作由依靠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的行政行为,变为企业自觉自愿主动承诺的市场行为。只有最高管理层深入理解OHSMS,才能真正把建立OHSMS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组织最高管理层才会做出应有的承诺。
②承诺持续改进——自我完善机制
OHSMS的基本思想是实现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监测、评审”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组织在实施职业安全卫生 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它损失的目标。
3.监督管理保障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第三阶段: 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这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在中编办的支持下,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协调司加挂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司的牌子,成立了一个处,专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此项职能设在事故调查司。并在产煤省基本设立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