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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5日

1.3.5 全身中毒
    人体是由许多系统组成的,全身中毒是指化学物质引起的对一个或多个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并扩展到全身的现象,这种作用不局限于身体的某一点或某一区域。
    肝脏的作用就是净化血液中的有毒物质并在排泄前将它们转化成无害的和水溶性的物质。然而有一些物质是对肝脏有害的,根据接触的剂量和频率,反复损害肝脏组织可能造成伤害引起病变(肝硬化)和降低肝脏的功能,例如溶剂酒精,四氯化碳,三氯乙烯,氯仿,也可能被误认为病毒性肝炎,因为这些化学物质引起肝损伤的症状(黄皮肤、黄眼睛)类似于病毒性肝炎。
    肾是泌尿系统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排除由身体产生的废物,维持水、盐平衡,并控制和维持血液中的酸度。泌尿系统各部位都可能受到有毒物质损害,如慢性铍中毒常伴有尿路结石,杀虫脒中毒可出现出血性膀胱炎等,但常见的还是肾损害。不少生产性毒物对肾有毒性,尤以重金属和卤代烃最为突出。如汞、铅、铊、镉、四氯化碳、氯仿、六氟丙烯、二氯乙烷、溴甲烷、溴乙烷、碘乙烷等。
    神经系统控制机体的活动功能,它也能被一定的化学物质所损害。长期接触于一些有机溶剂引起疲劳,失眠,头痛,恶心,更严重的将导致运动神经障碍,瘫痪,感觉神经障碍;神经末梢不起作用与接触己烷、锰和铅有关,导致腕垂病;接触有机磷酸盐化合物如对硫磷可能导致神经系统失去功能;另外接触二硫化碳,可引起精神紊乱(精神病)。 接触一定的化学物质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导致男性不育,怀孕妇女流产,如二溴化乙烯、苯、氯丁二烯、铅、有机溶剂和二硫化碳等化学物质与男性工人不育有关,流产与接触麻醉性气体、戊二醛、氯丁二烯、铅、有机溶剂、二硫化碳和氯乙烯等化学物质有关。
1.3.1 致癌
    长期接触一定的化学物质可能引起细胞的无节制生长,形成癌性肿瘤。这些肿瘤可能在第一次接触这些物质以后许多年才表现出来,这一时期被称为潜伏期,一般为4—40年。造成职业肿瘤的部位是变化多样的,未必局限于接触区域,如砷、石棉、铬、镍等物质可能导致肺癌;鼻腔癌和鼻窦癌是由铬、镍、木材、皮革粉尘等引起的;膀胱癌与接触联苯胺、萘胺、皮革粉尘等有关;皮肤癌与接触砷、煤焦油和石油产品等有关;接触氯乙烯单体可引起肝癌;接触苯可引起再障。
1.3.7 致畸
    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对未出生胎儿造成危害,干扰胎儿的正常发育,在怀孕的前三个月,脑、心脏、胳膊和腿等重要器官正在发育,一些研究表明化学物质可能干扰正常的细胞分裂过程,如麻醉性气体、水银和有机溶剂,从而导致胎儿畸形。
1.3.8 致突变
    某些化学品对工人遗传基因的影响可能导致后代发生异常,实验结果表明80%—85%的致癌化学物质对后代有影响。
1.3.9 尘肺
    尘肺是由于在肺的换气区域发生了小尘粒的沉积以及肺组织对这些沉积物的反应,很难在早期发现肺的变化,当X射线检查发现这些变化的时候病情已经较重了。尘肺病患者肺的换气功能下降,在紧张活动时将发生呼吸短促症状,这种作用是不可逆的,能引起尘肺病的物质有石英晶体、石棉、滑石粉、煤粉和铍。
    化学毒物引起的中毒往往是多器官、多系统的损害。如常见毒物铅可引起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血系统及肾脏损害;三硝基甲苯中毒可出现白内障、中毒性肝病、贫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等。同一种毒物引起的急性和慢性中毒其损害的器官及表现亦可有很大差别。例如,苯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而慢性中毒主要为造血系统的损害。这在有毒化学品对机体的危害作用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此外,有毒化学品对机体的危害,尚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如毒物本身的特性(化学结构、理化特性),毒物的剂量、浓度和作用时间,毒物的联合作用,个体的敏感性等。总之,机体与有毒化学品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毒后的表现千变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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