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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工远离职业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4日

    那么怎么来预防、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呢?从《职业病防治法》来看,主要涉及四方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当事者,即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政府。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因此,职业病的防治责任理应由企业来担当。 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哪些方面呢,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如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病危害;对作业场所的危害进行评价、控制与管理等。 

    (2)实施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以及离岗时的动态、连续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紧急健康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等。 

    (3)作业管理或者劳动过程的管理。针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不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操作规程等;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防护条件等。 

    (4)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在工作场所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危害检测结果以及防护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5)履行对未成年工、女工等特殊劳动者人群的特殊保护义务。 

    (6)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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