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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6日
   (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新人必须经过 ,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3)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保持5M以上,与明火距离应保持10 M以上,氧气瓶与减压器上严禁沾油。
    (4)焊接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气焊割前,应该清除焊接处所有的易燃物,要保护焊割处周围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受损坏。
    (5)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6)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机械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7)各种缆风绳、钢丝绳必须符合规定要求。6级以上强风及雷雨天禁止露天吊装。
    (8)脚手架材料及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施工前要有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搭设梯子等必须有防滑措施或有专人保护。
    (10)做好“四口”、“五临边”防护。
    (11)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有可靠接地或接零,并设漏电保护装置。
    (12)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地方或者夜间施工,都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13)在潮湿的环境和容器中施工,应设有36V以下独立供电气安全照明及通风、防雷措施。
    (14)现场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1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及电气施工,必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或派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严禁无电上岗人员独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6)管沟下管时,管沟内不准站人。
   (六)施工安全管理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接零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维修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扒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7)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本工种作业。
    (8)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现场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任何人都有责任制止他
四、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使用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二)眼、面防护用品类;
  (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四)皮肤保护用品类;
  (五)其他用品类。
  第十七条(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第十八条( 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用品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使用要求)
  用人单位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第二十条(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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