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共分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有:
(1) 火灾预防方面的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 在消防组织方面的规定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 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2)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3)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 第(1)、(2)、(3)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对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
(1) 职责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贡。
(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4)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 法律责任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该标准对境内所有全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如何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3) 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按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651—89)和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及劳动条件,明确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4) 标准规定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5) 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6) 标准规定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用相应的滤毒罐(盒),且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7) 标准规定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作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8) 标准规定对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9) 标准规定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 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标准中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并说明此项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